財政部今日將發布解釋令,若外商企業將台灣作為發貨中心,其在我國的來源所得將有新的簡便計稅公式,合理降低其稅負,例如外商進口於境外產製或採購的貨物,暫存在台灣後再發貨到第三地,無論產業別皆可使用「同業利潤率」計算淨利率,再統一以3%作為境內貢獻度計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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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宋秀玲表示,外商在我國設立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倉庫等,僅進口、暫存或暫存並加工其在境外自行產製的貨物,並在境內完成銷售,運送到第三地,總利潤貢獻相對較小,舊制卻強制外商一定要設置帳簿及保存憑證核實計算所得,其依從成本過高。
因此,自1998年起,財政部將這類「在台利潤貢獻微小」外商,可參考「同業利潤率」認定淨利率,再依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,計算我國應課稅所得;但當時僅限電子零組件或電池製造業,利潤貢獻度為12%,且只要產品在我國進行製造加工,還是必須核實計稅。
宋秀玲表示,配合國際趨勢及產業發展,稅制也必須與時俱進,因此財政部彙整外商在台營業的活動類型,區分出兩大類,可將境內貢獻度從12%降到3%,或以台灣境內加工成本占整體成本費用的比重進行計算。
第一類型為進口、儲存其在境外自行產製或在境外採購的貨物,並在我國境內外完成銷售,再運送到第三地,在台灣未從事製造加工的外商,可適用我國境內利潤貢獻度3%。宋秀玲舉例,過去進口電子零組件到台灣後,再發貨至第三地,稅率約千分之2.4,適用新公式後可降為萬分之6,等於打25折。
第二為進口、儲存其在境外自行產製或在境外採購的貨物,先在國內進行製造加工後,在我國境內外完成銷售,再運送第三地的外商,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「3%+(我國境內製造加工相關成本費用÷我國境內及境外相關成本費用)」,合計以100%為限。
宋秀玲表示,新計稅公式及規則,適用地區不限於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,可提高其在台灣設立發貨中心,以及利用我國物流及加工製造服務的意願,促進我國物流業者及製造業者的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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